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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旁系亲属争遗产 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来源:literge 时间:2022-11-03 09: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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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旁系亲属争遗产

  上海浦东,7旬老人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早过世,也没有兄弟姐们,身边无人,死后留下大笔遗产,其堂妹、姑姑、表弟均以曾照顾过老人为由想要继承遗产,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这起诉讼是老人堂妹发起的,法庭上其表示,在老人去世前,她每周都去看望老人,为其洗衣做饭,陪其聊天,尽到了赡养义务,应该继承财产。

  而法庭上,老人姑姑和老人的表弟均也称一直探视、照顾老人,同时,老人的姑姑表示,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丧事均有其一个人承办。老人的表弟则称他曾为老人找房子,期间4个月都是自己照顾的,而且老人生病后挂有人造粪口袋,他多次帮其清洁。

  法院怎么判?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个人去世后,其遗产有遗嘱、遗赠的按照遗嘱、遗赠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遗赠,则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法定继承,即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兄姐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而如果被继承人既没遗嘱、遗赠,也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其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拿本案来说,老人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早过世,也没有兄弟姐们,身边无人,死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赠,就是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其遗产应当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那是不是说像老人这样,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以外的亲戚就一点遗产也继承不了?

  其实不然,除了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外,还有两类特殊人群是可以继承老人遗产。

  第一种是,老人的兄弟姐妹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我们常说的代位继承。”

  第二种则是,《民法典》1131条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形,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拿本案来说,老人连兄弟姐妹也没有,自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但是如果其他亲戚确实尽到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则依法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财产。而本案里老人的堂妹、姑姑、表弟之争就在于此。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是酌情分得遗产,而不是全部,大部分的遗产还是需要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老人堂妹、姑姑、表弟如果想要继承老人的部分财产,就需要举证加以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而拿不出证据,法院自然是不会支持的。

  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物资方面,老人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三者提供经济支持;生活方面,老人虽然曾身患癌症,但是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而且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精神方面,三者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故此认为,老人的堂妹、姑姑、表弟,虽然对老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抚养,但是是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认为3者均不能继承老人遗产。

  最后,本案在此提醒大家,立遗嘱的重要性,现实中因为争夺遗产闹得不开交的事件屡屡发生,立个遗嘱,不仅能够遵循自己意愿自由处分,还能避免亲人之间因为遗产问题反目成仇。

  上海浦东,年过七旬的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儿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张老伯虽然静悄悄地走了,但身后留下了大笔遗产。张老伯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可是张老伯的堂妹、姑姑和表弟却为了这笔遗产打起了官司。

  堂妹张丽表示,在张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姑姑张红称,多年来她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一家的探视和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老伯去世后,她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表弟朱强同样坚称,他一直在照料张老伯,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自己多次帮其清洁,在他搬进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张老伯遗产继承的问题在于,既无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

  为了避免遗产无人继承,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原先婚姻法仅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代位继承的范围仅限于子女。民法典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但是,张老伯没有子女和兄弟姐妹,无法办理代位继承。

  当然,法律也考虑到了这类特殊情况,在没有遗嘱和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分得遗产。

  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典型的例子是,未履行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能够得到应该得到的一份遗产。

  但是,堂妹张丽和姑姑张红所谓的照料只是发生在张老伯的中年时期,而且实施的照料的活动有限。表弟朱强的照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事实上,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他人的经济支持。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因此,堂妹张丽、姑姑张红和表弟朱强均不能分得张老伯的遗产。

  那张老伯的遗产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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