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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抓后获释 致500万损失未获赔

来源:大风新闻 时间:2022-11-03 15: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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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未获

林某被抓后养殖场无人管理,1566只鸟死亡

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浙江金华鹦鹉案被告人林某的父亲林先生处证实,林某已拿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虽然已重获自由,但因为林某被羁押造成投资千万、证照齐全的养殖场1566只鸟死亡,父子俩面对500万的经济损失犯难。

>>>移送审查起诉

通过快递出售51只鹦鹉被跨省抓捕

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福建厦门某鹦鹉繁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浙江金化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当年8月,经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案件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林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8月向金东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院于当年12月24日依法向金华市金东区法院提起公诉。

金东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5月,林某非法向黄某出售四次共10只鹦鹉,均通过中通快递邮寄送达。经鉴定,上述鹦鹉中8只为和尚鹦鹉,1只为红领绿鹦鹉,1只为折衷鹦鹉。

2020年5月17日,林某通过快递非法向罗某出售24只鹦鹉。经鉴定,均为和尚鹦鹉。

2020年4月21日至5月17日,林某通过快递非法向曹某出售17只鹦鹉。经鉴定,其中4只为和尚鹦鹉,13只为绿颊锥尾鹦鹉。

经鉴定,和尚鹦鹉、折衷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红领绿鹦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检察院不起诉

法律政策变化 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华商报大风记者获得的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2年4月25日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于4月27日裁定准许撤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法、最高检于2022年4月7日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22年4月9日起实施。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检察院认为林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林某被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依法予以返还。

“这是5年来无数公民、记者、律师、立法和司法高层共同努力的结果。”肖之娥律师表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人工繁育种群

获行政许可鸟蛋孵化饲养戴红色脚环

林某孵养的鹦鹉都戴有红色脚环

林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0年5月28日,儿子被浙江金华警方跨省抓捕。

“我儿子养的鹦鹉都是从鸟蛋自己孵化的,我们自己饲养的都戴红色脚环。”林先生表示,儿子筹资千万开办鹦鹉繁育公司,并依法办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繁育鹦鹉均为人工种群,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儿子的养殖场对公出售的鹦鹉均获得行政许可,其向私人出售的涉案鹦鹉都有专用标识。

“他把所有家当都拿去抵押贷款,向银行贷款一千多万,有上千万投资。”林先生强调,儿子是正规的养殖场,手续齐全,“营业执照、养殖证都有,是经过福建省林业局审批,规模很大,最多的一次批准可以卖3000只鹦鹉。”

>>>损失能索赔吗

“他一进去鸟死1566只,损失500万”

林某人工繁育的鹦鹉并非濒危野生动物

林先生表示,儿子人工繁育鹦鹉23个种类,年繁育能力达几万只。儿子被抓后,养殖场遭遇灭顶之灾,“主要靠他经营打理,生蛋孵化,小鸟要灌食,都是他一手做的,他一进去鸟大批死掉,死了1566只。”

林先生说起1566只死鸟很心痛:“有上万的,也有几百元的,造成500万经济损失,这都有图片和视频,律师已经交给法院。”

“谢谢媒体记者一直的帮助和关心。”11月2日,林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证实,今年38岁的儿子现在可以放开做养殖场,但父子俩对于因为羁押对养殖场造成1566只鸟死亡的经济赔偿有顾虑:“能索赔吗?叫政府赔我们应该很难。”

>>>公益律师以案说法

养殖场500万非直接损失不予国家赔偿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介绍了受害人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赵良善指出,也有不赔偿的例外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二款、第273条第二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予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林某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林某也只能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要求赔偿林某人身权所受到的伤害,而林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属于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不予国家赔偿。”

赵良善强调,既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林某不能获取国家赔偿,那么林某就不能就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申请国家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0000)

网友看法

1、网友我思故我在104174426:唉!这是不是又在给西方媒体递刀子?己被许可,又是违法?到底怎么做?支持索赔。

2、网友贾瑞青:保护动物的人害死了动物

3、网友率性老刘: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怎么成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既有危害,尽管不大,怎么能允许经营,既允许经营,却被抓被关,而因此造成损失却成了间接而不赔偿?不解。

4、网友符号141199886:还有一个是因工死亡的,我的一个朋友上班时脑干出血,马上手术还是脑死亡,家里不舍得拔管每天家里用钱砸硬是拖了一个多月,最后只好拔管。想打官司资询了都认定不了因工死亡赔偿。。。。这是出了事要么直接走,还有口气都要家里人别救的节奏啊!!

5、网友时髦豆浆Cx:只想问因为啥抓捕的?1566只鸟是何期间死的?出发点或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结果却死了1566只。

6、网友漫游太空21:导致1566只鹦鹉死亡,造成的危害明显巨大,能追刑责吗?

7、网友聪慧西柚Qb:抓几十只野外珍稀种鸟回来,繁殖出上千只,这不是扩大种群,间接保护了野生动物吗?

8、网友勇敢的船帆fC:本来就没犯罪,何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9、网友临沭韩胖子:人间哪有真理在

10、网友luckyshengws王晟:为了保护鸟,结果死了1500+只鸟,真是保护了个鸟[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11、网友小涛146080067:如果把人抓了,也是这个原因,羁押一段时间放了,家里孩子饿死了,也不赔偿是吧?

12、网友骑CC:以保护动物为名,结果死的更多了

13、网友aaaaloha:依法护鸟,结果杀鸟。

14、网友79838198心如止水:这是保护鸟类呢?还是杀害鸟类?

15、网友有点小意思啦:不赔也行,致使千鸟死亡,这些动物之生命权该谁担?

16、网友幸运星空k3:一言难尽!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结果却搞死这么多!怎么去说这个问题?既然无罪,给造成的损失费,就该赔偿。

17、网友天马行空150988556:打着保护动物的名义,却害死了动物!他们是真心保护动物吗?!也许只是个机器

18、网友兵马俑深浅自由女神:大熊猫还出国赚钱那,请问他不是濒危物种?

19、网友武陵影音:应该赔偿,不被抓鸟就不会死,直接因果关系。

20、网友大河之北漳水横流:办理了证照,还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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