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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防疫人员阻碍公众自救应担责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2-11-06 10: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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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11月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政法委的一份通告引发关注并大受好评。

常识性的法律权利为何受到如此关注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认为,本是常识性的法律权利,却引发巨大反响的原因在于:其一,通告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直接提及了近期相关热点事件中所暴露的过度防疫、漠视生命问题。例如,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名儿童一氧化碳中毒未及时就医不幸身亡。由于防疫因素,在紧要关头出现救助机制不畅通、应急处置能力不强、某些单位和干部工作僵化刻板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强烈反感和批评。其二,此则通告坚决弘扬生命至上、救人为先的原则,为疫情当下的社会大众所高度赞同。

“社会大众通过对这则通告的关注、传播,也是希望各地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能看到,了解这一法律规定,践行这一社会常识,期望不要再出现类似令人痛心的事件。”高艳东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认为,一方面是个别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过于僵化,未能对一些紧急情况作出合理处置,公众担忧情绪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是不少公众对这些法律概念不是特别熟悉,不清楚可以行使的权利。这则官方通告明确告知公民拥有自救、紧急避险的权利,给公众提供了权威指导。

如何正确认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权利人有权进行紧急避险、自力救济,只要行为符合必要限度,无需过多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艾静说。

何为紧急避险?艾静表示,是指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高艳东指出,紧急避险应遵守“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且不损害他人生命”的大前提,要注意限度,不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不能采用严重暴力的方式紧急避险。

而自救的概念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出现。艾静表示,这是和紧急避险高度相似的概念,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紧急侵害时,由于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可以自己在必要范围内阻止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和权益大小该如何把握,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个难点。

高艳东认为,受法律保护利益之间的大小顺序为:生命、身体、自由、尊严、财产。

具体到生活场景中,高艳东表示,如果小区封控,遇到生病等紧急情况,得不到及时救助,出门审核不通过或者工作人员推诿,则可以做好防护,在不伤及他人生命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医院。

高艳东还提到了甘孜泸定9月5日发生的6.8级地震。他表示,发生可对生命造成伤害的灾害时,个人在条件允许时做好防护准备,按照疏散路线,就近、快速、有序疏散到应急避险点,有组织听组织,无组织可进行紧急避险。如果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在迫不得已时,允许损坏财物或破坏秩序。

据媒体报道,泸定地震发生时,部分封控小区居民避险遭到防疫人员阻拦。

防疫人员阻碍群众紧急避险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阻碍群众紧急避险或自救的情况,高艳东、艾静均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高艳东表示,公众自救或紧急避险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为政府所支持、为社会所帮助。因此,防疫工作人员阻碍群众自救或紧急避险是不作为、乱作为的体现,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应发挥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职人员阻碍公众自救或紧急避险是要被法律问责的。

以突发疾病需要及时救治的情况为例,艾静认为,防疫工作人员应当执行紧急预案,给予及时救助或者提供救助条件。如果防疫工作人员知道不给予救助会造成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后果,仍然不作为甚至放任结果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艳东指出,在疫情防控中,公众全程依靠政府指挥,所以在面临紧急情况时,可能忘记或者压抑住了自然权利。

“公权力机关可基于公益目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但任何限制都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和限度,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同时也必须在公权力上附加特定限制。”他说,根据比例原则,政府限制公民权利的目的必须正当,手段必须是必要的,而且为达到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因此,重大疫情防控中公权力的扩张应尽可能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的侵犯与限制。

此外,高艳东建议,应完善行政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更好保障公民权利。一是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主体进行界定。例如,强制隔离治疗实施主体的确定,以避免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出现的“多头执法、越位执法”等现象。二是,应当通过法律明确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例如,在任何情况下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

新京报见习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网友看法

1、网友慈观:防疫人员滥用权利,应该收到法律制裁

2、网友孙哥聊乒乓:防疫人员的权力不能是无限的,任意放大的,不受约束的!

3、网友女娲小鱼儿:这位法学家是个人,谢谢他

4、网友诺斯特拉达姆斯:丹东父女事件怎么解释?

5、网友西红柿叶子1:早应该制定,想知道怎么处置。

6、网友雷大宝520:应该保证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不能因为等待核酸检测结果,而导致错失抢救时机,尤其是低风险区和常态化管理区。

7、网友用户2478391542434思:老百姓的生命最重要

8、网友平行观察:我们应谨防别有用心之人以防疫为名行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之事,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9、网友lybilly:公众肯定知道如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及家人生命安全啊!你比如,孩子饿的哭,家里没有奶粉了,当父母的肯定知道去给孩子买奶粉!再比如,家人不舒服病倒了,其亲属肯定知道要打128急救或者自己驾车带家人去医院救治。哪能不知道!?主要是门口的物业 保安油盐不进,不让你出去!还拿扰乱疫情防控大帽子扣你!

10、网友鹤乡鹤城:一些地区防疫人违法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

11、网友小芥蓝2365:生命、身体、自由、尊严、财产。

12、网友有趣的叶子VH:疫情防控是为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如果居民因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紧急情况而得不到及时救治,那就是去了防疫的初衷,防疫人员阻止居民正常救治要求就是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责[呲牙][呲牙][呲牙]

13、网友秦皇1957:国家疫情防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是以各种过激.违法的措施.手段.方式方法以疫情防控为借口,去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个原则地方政府是不应该违反和突破的。

14、网友周宏彬(山林野夫):如果这种情况下伤及防控人员算不算正当防卫?!

15、网友海阔天空zvj:小区封闭,防控人员守着,你有急病,都失去自由了,怎么自救?怎么自行去医院?

16、网友一花一世界90272:自救?孩子父亲除开体会到冷漠,无助还能怎么自救?食物中毒不是专业人员自己又不能救,所谓救命的120迟迟不来,求助管控人员强调的是口罩核酸,跑出去想拦车封控区的人路上谁能帮,抱着孩子去医院车都要开十几分钟估计也不现实,无奈,无助,真的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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